王水曹

王水曹(1922-),臺灣臺北人。 依(42)審復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工,其原為松山農具工廠職工,經該廠同事陳春慶吸收加入匪黨,受匪臺北市委陳通和指揮,由陳春慶任小組長領導教育,集會討論研讀匪書並收繳黨費,陳春慶離廠後乃由王精接任小組長繼續活動。1953年5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4月3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在逃匪幹陳春慶吸收,加入匪黨,集會討論、研讀匪書並收繳黨費等情,僅有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認為據。惟王其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匪黨組織之名稱、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鐵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3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