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和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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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52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吳和銘(1927-1954),臺灣彰化人。依(42)審三字第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溪州糖廠助理技術員,吳和銘經李聰禮帶往參加綠幫革命團組織,並與李書勳共同吸收劉明標參加,收取月費二十三元,連同已有新臺幣一百元交李書勳轉交李上甲,曾收留李上甲匿居其宅,復吸收黃坤皇參加。李上甲以其工作努力,提為匪幫正式黨員,並受李上甲之囑再次邀約黃世元會晤及搜送地圖等情。1953年2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4年4月12日執行死刑。03522申請案於1999年6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26日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和銘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在保密局之供認,及同案被告間互證為據,惟吳君審理中供稱參加組織係畏於脅迫等語,原判決未查明,此外無其他佐證;且吳君參加「綠幫革命團」及吸收劉明標、黃坤皇參加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吳和銘(1927-1954),男,彰化縣人,1945年3月畢業於臺中農業學校,曾任埤頭國校教員三個月,後轉職溪州糖廠農務課職員至1953年被捕,時28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吳和銘在農業學校就讀時,因搭車通學認識就讀臺中商業學校的李上甲。1952年11月中吳由汪枝帶到臺北汐止山上,經李書勳介紹、李上甲監誓下參加綠幫革命團,與李書勳、劉明標同一小組,受李上甲領導。參加後沒有開過會,僅由李書勳傳達上級指示。1953年1月間曾留宿李上甲、楊上級(陳通和)在他家約一週。1952年年底曾繳過100元團費。 1953年2月19日上午剛值完夜班回到家,吳被情治人員以匪嫌案將之帶走,解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5月29日由該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8月17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525號提起公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79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3月24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909號核定。4月12日下午2時30分由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執行槍決。 財產沒收部分,保安司令部1954年4月24日代電彰化縣政府派員查封吳和銘所有財產。8月17日呈報國防部吳和銘家有田七分五厘五毫九絲,持分五分之一,惟產權仍屬其父,家屬計有6人。財產尚未繼承,擬請免予執行。9月6日國防部令准免執行。9月24日保安司令部代電彰化縣政府,已奉准免予沒收,將財產發還其家屬。 吳和銘被捕後,其妻只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遠遠地見過他一面,再次見面就剩骨灰。直到申請補償之日,都不知他先生為何被捕﹖如何審判﹖及為何判處死刑﹖ 1999年6月其妻吳陳蘭及子女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溪洲糖廠助理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