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標

劉明標(1931-1955),臺灣彰化人。 依(42)審三字第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溪州糖廠廠工,其經吳和銘吸收,參加綠幫革命團。1953年2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5年1月31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李上甲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就李上甲之供述內容及其等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溪洲糖廠廠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1月13日,1955年於執行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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