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聰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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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聰禮(1929-1954),臺灣彰化人。 依(42)審三字第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福泰紡織廠技術員,其與李書勳為匪幹李上甲之胞弟,李上甲命汪枝囑李在安設法供給金錢,並轉通知其與李書勳依約往晤,該李在安除供給金錢、親往會晤外,並通知其與李書勳會晤李上甲,參加綠幫革命團,賦予其聯絡任務。1953年2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4年4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汪枝、李上甲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有參加組織情事,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供給金錢及代為聯絡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福泰紡織廠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