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安
- 李在安 男 1923年出生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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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在安(1923-),臺灣彰化人。
依(42)審三字第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法院職員,其曾為匪徒李上甲供給金錢,並聯繫李上甲之胞弟李書勳、李聰禮等情。1953年2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2月19日刑期結束,2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匪徒李上甲聯絡李書勳、李聰禮等人及供給新臺幣90元事實,係依其之自白及另案匪徒汪枝之供認為據。惟其於審理時否認知悉李上甲之匪諜身分,原判決未再另行調查其他具體之有力證據,又其縱有為上開行為,亦難認其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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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法學院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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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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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