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坤皇

黃坤皇(1933-),臺灣彰化人。 依(42)審三字第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吳和銘吸收,參加綠幫革命團。1953年2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2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自首分子李上甲之指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事實認定其係由吳和銘吸收加入「綠幫革命團」,而理由中則引述其在保密局供認「曾單獨吸收黃坤皇,被黃拒絕」,理由顯有矛盾,原判決對此未予詳加查證。又原判決所指「綠幫革命團」組織之性質與目的亦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