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煙欽

黃煙欽(1919-1999),臺灣臺北人。 依(42)審復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松山區公所幹事,其原為松山農具工廠職工,經同事陳春慶吸收加入匪黨,受臺北市委陳通和之指揮,由陳春慶領導教育集會、討論研讀匪書,並收繳黨費等情。1953年5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4月3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認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匪黨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松山區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3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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