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傳

本案為0237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新傳(1914-1962),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新傳由李上甲吸收加入匪黨。1953年3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月15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02370申請案於1999年5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新傳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陳君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財源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惟陳君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新傳(1914-1962),男,臺北縣人,業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1月間由黃財源帶另一位不認識者到來,叫他簽名蓋指印後,告訴他現在已經參加了共產黨,要絕對保守秘密等語。情治單位1952年底破獲鹿窟基地時,得知共黨在石碇鄉玉桂嶺山區有類似武裝組織;待1953年3月22日捕獲陳通和後,陳通和也供出玉桂嶺基地的情形。3月25日起保安司令部及保密局會同有關單位即開始圍捕行動。26日陳新傳在玉桂嶺被捕,時40歲。被先送到中民派出所,在一星期後又送保密局偵訊,然後再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該部於1954年1月21日(43)安律字第514號起訴書將之起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7月8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2186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1954年9月14日先送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後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不料關到近10年時,卻在前一年1962年11月15日在所內自縊身亡,距離刑滿1963年3月25日剩不到半年。 陳新傳被捕後,家庭經濟困難,一切靠妻子與幼子種田、種蕃薯來維持。其妻辛苦扶養小孩,原想等他出獄,家庭就會幸福,沒料到竟喪命在獄中。1999年5月由長子陳一郎等人代表陳新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該會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7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