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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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文(1920-1986),男,臺北瑞芳人,國校二年級肄業,業農。1953年因「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時33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因聽信陳振福說參加共黨很好,所以1952年11月由陳振福介紹,參加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組織,曾與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等被陳振福帶至共黨武裝基地參加集會1次,聽共黨幹部張指導員(許再傳)指導、講解共產主義、保密防特、臺灣解放、政治等問題。 1953年2月25日深夜士兵至其住家將其逮捕,送往國防部保密局羈押,在此受到刑求逼問。1星期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法偵辦。9月9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將之起訴,12月28日以(42)審三字第84號以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954年3月31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976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1954年5月18日送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9月29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編入仁監接受初級教誨。扣除已羈押日數1年6天,執行期滿為1958年2月24日。 李宗文被捕後,全家生活重擔落在其妻身上,一直撐到他刑滿出獄回家。但因獄中刑求後遺症,體力不繼,找工作不易,經濟一直未獲改善,全家人都在苦中過活。1999年5月由其妻俞玉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