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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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38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宗文(1920-1986),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李宗文由陳振福介入匪工作隊,並隨陳君至「曉」基地受許再傳教育。1953年2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2月24日刑期結束,3月26日開釋。02383申請案於1999年5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9月29日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宗文參加武裝工作隊之叛亂組織,係以李君在保密局及保安處之供述與同案被告陳振福等在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審理中李君否認,且原判決亦認李君未填入隊表格,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宗文(1920-1986),男,臺北瑞芳人,國校二年級肄業,業農。1953年因「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時33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因聽信陳振福說參加共黨很好,所以1952年11月由陳振福介紹,參加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組織,曾與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等被陳振福帶至共黨武裝基地參加集會1次,聽共黨幹部張指導員(許再傳)指導、講解共產主義、保密防特、臺灣解放、政治等問題。 1953年2月25日深夜士兵至其住家將其逮捕,送往國防部保密局羈押,在此受到刑求逼問。1星期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法偵辦。9月9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將之起訴,12月28日以(42)審三字第84號以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954年3月31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976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1954年5月18日送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9月29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編入仁監接受初級教誨。扣除已羈押日數1年6天,執行期滿為1958年2月24日。 李宗文被捕後,全家生活重擔落在其妻身上,一直撐到他刑滿出獄回家。但因獄中刑求後遺症,體力不繼,找工作不易,經濟一直未獲改善,全家人都在苦中過活。1999年5月由其妻俞玉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