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義德
- 方義德 男 1932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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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方義德,1932年生,男,臺北縣人,業農,涉「曉基地陳振福等案」,1953年被捕時23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1月間由陳振福介紹參加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參加後曾有一次和其兄方錦文、方秀人等由陳振福帶去共黨基地參加開會,由張指導員(許再傳)主持講解保密防特、共產主義、解放臺灣、政治等問題。
1953年2月26日遭政府派兵到家逮捕。3月2日經國防部保密局審訊,8月6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9日起訴,12月28日宣判,國防部1954年3月31日核定判決確定,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3字第84號方義德遭處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5年。
判刑確定後,先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1954年9月29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編入智監接受中級教誨教育。方義德之判刑自1954年3月31日起算,扣除判決前羈押日數1年5天,應於1958年2月25日刑期期滿釋放,但多關了近十天,至3月6日才開釋。
方義德被逮捕後,一家三人(方錦文、方秀人及他)都涉案,家人陷入愁雲慘霧中,生活頓失依靠。因不識字,在情治機關誘騙下蓋印,雖一再要求對質,但以在保密局已招認,不被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採信,致被判5年。刑滿出獄後也被監視,不得安寧。為了生活,從事礦工,後出任庄頭土地公廟主任委員。1999年12月方義德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11月3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本案為0461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方義德(1932-),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方義德由陳振福介紹加入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又隨陳振福至「曉」基地受許再傳教育一次。1953年2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3月6日刑滿開釋。04613申請案於1999年12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方義德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方君在偵查時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再傳在偵查時之供證為據,惟蔡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所參加之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本案為0461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方義德(1932-),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方義德由陳振福介紹加入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又隨陳振福至「曉」基地受許再傳教育一次。1953年2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3月6日刑滿開釋。04613申請案於1999年12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方義德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方君在偵查時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再傳在偵查時之供證為據,惟蔡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所參加之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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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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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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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