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義德

方義德,1932年生,男,臺北縣人,業農,涉「曉基地陳振福等案」,1953年被捕時23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1月間由陳振福介紹參加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參加後曾有一次和其兄方錦文、方秀人等由陳振福帶去共黨基地參加開會,由張指導員(許再傳)主持講解保密防特、共產主義、解放臺灣、政治等問題。 1953年2月26日遭政府派兵到家逮捕。3月2日經國防部保密局審訊,8月6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9日起訴,12月28日宣判,國防部1954年3月31日核定判決確定,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3字第84號方義德遭處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5年。 判刑確定後,先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1954年9月29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編入智監接受中級教誨教育。方義德之判刑自1954年3月31日起算,扣除判決前羈押日數1年5天,應於1958年2月25日刑期期滿釋放,但多關了近十天,至3月6日才開釋。 方義德被逮捕後,一家三人(方錦文、方秀人及他)都涉案,家人陷入愁雲慘霧中,生活頓失依靠。因不識字,在情治機關誘騙下蓋印,雖一再要求對質,但以在保密局已招認,不被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採信,致被判5年。刑滿出獄後也被監視,不得安寧。為了生活,從事礦工,後出任庄頭土地公廟主任委員。1999年12月方義德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11月3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