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秀人

方秀人,1926年生,男,臺北縣人,國校畢後即業農,20歲時被日人征去宜蘭當兵七個月,戰後返家從事農耕,農閒時即從事燒炭,有時也到瑞芳的成德公司東坑做臨時礦工。涉「曉基地陳振福等案」,1953年被捕時30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2月底在住家附近炭窯由陳振福介紹參加共產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由張指導員(許再傳)監誓。張指導員要其每十天或十五天參加讀書會,但其稱並未參加。 1953年2月26日政府派軍隊到瑞芳圍捕,並到方家逮捕方秀人。圍捕的士兵在方家住了十多天,吃光家裡的存糧並用光家裡的柴火。3月2日經國防部保密局審訊,8月6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9日起訴,12月28日宣判;雖然方秀人並未填寫入隊表格,也無非法活動,只受許再傳教育一次,但仍以參加叛亂組織,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3字第8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此判決於1954年3月31日經國防部核定。判刑確定後,先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1954年9月29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編入智監,接受中級教誨教育,學會ㄅㄆㄇㄈ。扣除判刑前羈押日數一年又五天,於1958年2月25日執行期滿,但到3月6日才獲得開釋。 方秀人被捕後,家人頓失依靠,三餐無以為繼。他表示在保密局偵訊時被以欺騙強迫手段迫他就範簽下莫虛有的罪名,因此遭判刑5年。出獄後工作不順,家人苦不堪言。他繼續以燒炭業及煤炭礦工維生,直到礦場關閉,因其弟方義德出任庄頭土地公廟主任委員,遂幫忙管理庄頭土地公廟廟務。1999年12月方秀人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於2001年11月3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本案為0461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方秀人(1926-),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方秀人由陳振福介紹加入工作隊,又隨陳振福至「曉」基地受許再傳教育一次。1953年2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3月6日刑滿開釋。04612申請案於1999年12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方秀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方君在保密局自白,與許再傳供述為據;惟方君於偵審中否認,且「工作隊」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