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錦文

方錦文(1923-1989),男,臺北縣人,初小畢業,業農,1953年涉「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時31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2月底受到陳振福煽誘,以為參加共黨組織是不錯的,所以由陳振福介紹加入共黨地下武裝隊,一起參加的還有其弟方義德、方秀人及李宗文。 1953年2月26日在家遭軍隊逮捕,一星期後送國防部保密局,8月6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9日起訴,12月28日宣判,遭以參加叛亂組織為由,判處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5年。1954年3月31日國防部判決核定確定,扣除羈押日數1年5天,執行期滿為1958年2月25日。 判決確定後,先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1954年9月29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編入智監中級教誨。1958年2月11日刑期將屆時,臺灣軍人監獄以其在監期間言行雖見正確,但思想不知悔改,考核結果僅得49分,詢問國防部能否刑滿後飭具妥保依法開釋﹖國防部電復,以其思想既不知悔改,應逕洽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3字第84號依照《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發交位於小琉球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嚴予管訓,並分派到第十二中隊強制工作,在當地疊石頭,過得相當艱苦。直至1959年3月27日,國防部才以其思想已有改正、言行表現亦良,令准予飭具妥保依法開釋,遂被多關了一年多。 2002年1月其子方慶華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2年8月3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本案為0649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方錦文(1923-1989),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兄弟三人及李宗文均於41年12月,由陳振福介入匪工作隊,隨陳振福至「曉」基地受許再傳教育一次。1953年2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2月25日刑期結束,奉國防部令刑滿後送職訓三總隊強制工作。1959年3月27日奉國防部令准予具保依法開釋。06494申請案於2002年1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方錦文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方君偵查中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再傳之供述為據;惟方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