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清風

本案為0337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清風(1918-1991),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廖清風由陳田其吸收加入匪黨。1953年1月1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1月10日刑期結束。03374申請案於1999年6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廖清風(1918-1991),男,臺北平溪人,未就學,14歲起就到基隆石底臺陽礦場去做工,很少返家。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35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4月在家中由陳田其及其父親廖金瓜介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高指導員(許再傳)領導。參加後與高指導員及姓黃的(王再傳)開會2次,由高某講解將來共黨解放臺灣後,人民生活很好,找職業容易,要他們協助共軍解放臺灣,並要守秘等。 1953年元月11日遭到逮捕,先送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遭到嚴厲的拷打和刑求,昏厥數次,後強拉手指在已寫好的口供上蓋上指模。數日後夜裡,手被反綁,一行人走在黑暗山路到汐止,再由軍車運到國防部保密局,4月6日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移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953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復字第22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奉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先送到新店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56年5月14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被編入生產隊,每天都在山上種地瓜。在此關了8年多,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又25天,原本1965年1月10日就期滿,但刑期滿以後又被多關了近3個月,直到1965年3月才釋放回家。 廖清風被捕後,其妻沒多久就離家出走,留下年老的母親和只有7歲的養子,兩人相依為命,度過悲慘的生活。 廖清風出獄後,舉目無親,無人敢接近,找工作非常困難,只好冒險再繼續做礦工,因長年在礦坑工作,罹患塵肺症,因而過世。1999年6月由其養子廖竹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第二屆第五次會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