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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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樟木(1910-),臺灣臺北人。 依(43)審復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開洗衣店,其為匪徒陳春慶之朋友,陳春慶曾數次差使陳旬煙向其代收會款,共約新臺幣一百餘元。1953年4月1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8年1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為匪陳春慶之友,時常往來,認其思想可能受渲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洗衣店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4年10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