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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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添(1914-1955),又名王禮源,男,嘉義縣人,業工,因涉鹿窟事件王添張朝基案被捕,判刑時41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47年3月在嘉義被邀參加武裝組織自治聯軍,但遭其拒絕。後聞聯軍中人員有攻擊政府、煽動叛亂的言論,恐被連累而逃逸。1949年2、3月間曾送林樑材妻柯秀英至廣州香港。9月間受郭琇琮之託攜帶二本《臺灣年鑑》去香港交林,因未成行並無轉交。 對於上述指控,王添均否認有參加共產黨事實。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認為其在國防部保密局時供認不諱,既不能證明其供認為虛偽之詞,又在軍法處審判庭訊問時,供認其與自治聯軍人員會晤後,即輾轉匿居在蔡江水、楊老朝宅,與林樑材(當時化名林炎灶)有所來往,並合資經營生意,直到1948年3月,林樑材到臺北自首後始拆夥。1949年2-3月又將其妻身分證供林樑材妻柯秀英購買船票、注射防疫針,護送至廣州香港,及9月又與郭琇琮聯絡等情。儘管堅稱其未參加叛亂組織,但其與該自治聯軍人員會晤後即行逃匿,所藏之處又係共黨嫌疑者之家宅,來往者均係首要共黨份子,保安司令部認為王添所辯毫無根據,因此1955年3月4日以(44)審特字第4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6月18日國防部(44)理琦字第1632號令核定。6月28日上午8時30分由臺北憲兵隊執行槍決。 王添於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獲得賠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