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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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34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朝基(1903-1955),臺灣臺北人。依(44)審復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張朝基曾在臺北參加日共在臺支部組織,臺灣光復後政府通令日共潛臺分子辦理登記,張朝基竟化名簡永德逃避登記。又由陳本江介紹,至鹿窟基地與王萬得等聯絡,閱讀匪黨書籍、接受反動思想訓練,復將其化名簡永德之身分證,借與王萬得逃往大陸。廖瑞發兩次介紹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雖未允交自傳,但未向政府舉發,而仍與聯絡從事非法活動。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8月26日執行死刑。05347申請案於2000年8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4月13日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朝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張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原判決雖認張君從事非法活動,惟對非法活動之具體內容為何?是否為叛亂行為?均未加以查證敘明。且縱認張君參加日共支部,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張朝基(1903-1955),又名簡永德,男,臺北市人,業攤販。1953年因「鹿窟事件王添張朝基案」被捕,時50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日治時期在臺北參加日本共產黨臺灣支部組織,被臺北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3年。戰後,1947年10月政府通令日共潛臺分子辦理登記,張朝基化名簡永德逃避登記,至1948年2月由陳本江介紹至鹿窟基地,與王萬得等聯絡,閱讀共產黨書籍,接受反動思想訓練,3月又將其化名簡永德身分證借與王萬得逃往中國。1948年4月及1949年4月間,共產黨員廖瑞發兩次介紹其參加組織,雖未允交自傳,但也未向政府舉發,仍與共產黨聯絡,從事相關活動。 1953年7月經國防部保密局查覺並將他逮捕,後由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提起公訴。1955年3月4日保安司令部以(44)審特字第4號判決其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但6月11日蔣介石總統批示,張朝基一貫犯行惡性重大,應發還嚴為復審擬判。6月18日國防部令發回復審。6月25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4)審復字第26號復審,判決張朝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8月19日國防部(44)理琦字第2129令號核定。8月26日上午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財產沒收部分,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電據臺北市警察局查報,張家現住房屋係為承租,妻子在公共食堂工作維持家庭生活,家中除舊衣若干外,並無任何財產,擬免執行。1955年11月4日國防部(44)理玖字第1807號令准免予執行。張朝基被捕後,家庭頓失依靠。子女及長,要出國留學或是到公家機關上班都因其父政治犯之關係,遭到拒絕,並長期受到監視。2000年8月由其女張美貞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書攤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