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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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朝基(1903-1955),又名簡永德,男,臺北市人,業攤販。1953年因「鹿窟事件王添張朝基案」被捕,時50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日治時期在臺北參加日本共產黨臺灣支部組織,被臺北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3年。戰後,1947年10月政府通令日共潛臺分子辦理登記,張朝基化名簡永德逃避登記,至1948年2月由陳本江介紹至鹿窟基地,與王萬得等聯絡,閱讀共產黨書籍,接受反動思想訓練,3月又將其化名簡永德身分證借與王萬得逃往中國。1948年4月及1949年4月間,共產黨員廖瑞發兩次介紹其參加組織,雖未允交自傳,但也未向政府舉發,仍與共產黨聯絡,從事相關活動。 1953年7月經國防部保密局查覺並將他逮捕,後由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提起公訴。1955年3月4日保安司令部以(44)審特字第4號判決其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但6月11日蔣介石總統批示,張朝基一貫犯行惡性重大,應發還嚴為復審擬判。6月18日國防部令發回復審。6月25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4)審復字第26號復審,判決張朝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8月19日國防部(44)理琦字第2129令號核定。8月26日上午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財產沒收部分,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電據臺北市警察局查報,張家現住房屋係為承租,妻子在公共食堂工作維持家庭生活,家中除舊衣若干外,並無任何財產,擬免執行。1955年11月4日國防部(44)理玖字第1807號令准免予執行。張朝基被捕後,家庭頓失依靠。子女及長,要出國留學或是到公家機關上班都因其父政治犯之關係,遭到拒絕,並長期受到監視。2000年8月由其女張美貞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書攤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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