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合源
- 周合源 男 1903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合源(1903-1993),臺灣臺北人。
依(46)審覆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同機械公司業務課長,其於日據時代即與廖瑞發、簡吉、張朝基等結識,明知簡吉、張朝基均係臺共分子,仍以新臺幣五十元供給簡匪吉使用,知悉張朝基地址亦未予告密檢舉。1953年11月19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5年11月18日刑期結束,11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供給叛徒簡吉新臺幣五十元,以及知悉張匪朝基之地址未予告密檢舉,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張朝基、林清海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曾抗辯其自白之任意性,原判決對此未予查證敘明,僅以其係空言主張,不足採信,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簡吉、張朝基之匪諜身分,難認其供給金錢給叛徒及知悉張朝基之匪諜身分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大同機械公司業務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覆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