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東茂

本案為0129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許東茂(1932-),臺灣臺北人。依(44)審復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許東茂為許希寬胞弟,許希寬潛入鹿窟匪基地後,許東茂即知其兄為朱毛匪黨黨徒,嗣治安機關至許希寬住所查緝未獲,許東茂將情告知該基地聯絡員汪枝,後經匪幹陳本江決定,由汪枝通知許東茂,而陳田其引入鹿窟基地,再由化名蕭姓匪指導員(即劉學坤)等為其辦理參加匪人民武裝保衛隊隊員手續,並受匪思想訓練。1953年1月1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01291申請案於1999年4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君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僅有許君之自白及證人陳本江之證詞;惟許君偵審中即已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證人之證詞亦不足以證明許君參加匪黨組織;故應認許君參加叛亂之組織非有實據。
許東茂,1932年生,男,臺北蘆洲人,許希寬之弟,化名小葉。14歲國民學校畢業後即在家牧牛,至18歲到臺北市學習木工,但未出師。1953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21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許東茂在1952年4月間即知其兄許希寬為共產黨,嗣因治安機關到宅查緝許希寬未獲,遂將此事告知汪枝,並詢其兄下落。共產黨組織為恐洩漏鹿窟基地,所以12月1日派陳田其將之引入鹿窟基地,12月4日由蕭指導員吸收為準黨員,並在鹿窟基地受訓為戰鬥員,與林茂同、周植、鍾金鳳為一小組,受蕭指導員(劉學坤)領導。其在平地時,曾代汪枝去連絡溫萬金;在基地上擔任搭草寮、步哨、燒飯等工作,以及接受體操、勞動訓練等體能訓練,閱讀過共黨開國文獻、改造教育等。 1953年1月10日在鹿窟地區突圍時被捕,羈押於國防部保密局,在此受盡苦楚與嚴刑。1954年9月8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1月4日該部以(43)安律字第4472號將之起訴。該部初以其參加月餘即被捕,所以1955年2月21日(43)審三字第135號按參加叛亂組織罪處刑10年,禠奪公權8年。但蔣介石以其在1952年4月即知其兄為匪黨黨徒,並與汪枝聯絡,與鹿窟基地發生關係,復於12月至該基地受訓,任隊員,綜其一貫犯行惡性重大,批示許東茂應發還嚴為復審。所以國防部轉飭保安司令部復審。保安司令部遂於1955年8月29日(43)審復字第28號以參加叛亂組織罪,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1956年1月25日經國防部(45)典兼字第144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後送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直到1975年7月14日依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二條,減刑為有期徒15年,但已羈押23年了,才重回家園。但回來後仍不自由,工作上有阻礙,行動也受到限制,對家屬造成的困擾與傷害不勝枚舉。 1999年4月許東茂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3羈押,1955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刑滿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2年6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