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東茂

許東茂,1932年生,男,臺北蘆洲人,許希寬之弟,化名小葉。14歲國民學校畢業後即在家牧牛,至18歲到臺北市學習木工,但未出師。1953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21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許東茂在1952年4月間即知其兄許希寬為共產黨,嗣因治安機關到宅查緝許希寬未獲,遂將此事告知汪枝,並詢其兄下落。共產黨組織為恐洩漏鹿窟基地,所以12月1日派陳田其將之引入鹿窟基地,12月4日由蕭指導員吸收為準黨員,並在鹿窟基地受訓為戰鬥員,與林茂同、周植、鍾金鳳為一小組,受蕭指導員(劉學坤)領導。其在平地時,曾代汪枝去連絡溫萬金;在基地上擔任搭草寮、步哨、燒飯等工作,以及接受體操、勞動訓練等體能訓練,閱讀過共黨開國文獻、改造教育等。 1953年1月10日在鹿窟地區突圍時被捕,羈押於國防部保密局,在此受盡苦楚與嚴刑。1954年9月8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1月4日該部以(43)安律字第4472號將之起訴。該部初以其參加月餘即被捕,所以1955年2月21日(43)審三字第135號按參加叛亂組織罪處刑10年,禠奪公權8年。但蔣介石以其在1952年4月即知其兄為匪黨黨徒,並與汪枝聯絡,與鹿窟基地發生關係,復於12月至該基地受訓,任隊員,綜其一貫犯行惡性重大,批示許東茂應發還嚴為復審。所以國防部轉飭保安司令部復審。保安司令部遂於1955年8月29日(43)審復字第28號以參加叛亂組織罪,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1956年1月25日經國防部(45)典兼字第144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後送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直到1975年7月14日依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二條,減刑為有期徒15年,但已羈押23年了,才重回家園。但回來後仍不自由,工作上有阻礙,行動也受到限制,對家屬造成的困擾與傷害不勝枚舉。 1999年4月許東茂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3羈押,1955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刑滿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2年6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