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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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開用(1929-1952),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07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技工,其經許開傳吸收加入匪幫,又與周清連、張文興密設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高雄煉油廠支部,充任宣傳幹事。並假藉借豬肉會名義,吸收林森田等人加入匪幫。1951年6月1日被羈押。1952年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20日執行死刑。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再於1999年5月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間之供述,此外並無其他佐證資料,且其吸收他人加入組織之行為,亦難認已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