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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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興(1927-1952),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07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工人,其經許開傳吸收加入匪幫後,即密設匪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高雄煉油廠支部,並經常在其住家及其宿舍等處開會,又該支部在其住所開會時,由其擔任警戒,許開傳並投宿其住宅,後以橋仔頭匪諜案被破獲,其乃喚醒許君促其迅即逃匿,許君逃匿後仍常密宿其探聽消息,並命其傳話予周清連等。1951年6月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6月2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周清連、簡開用之供述及自首分子許開傳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查證究明,且其於開會時擔任警戒及傳話並提供住宿,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