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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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上明(1931-1952),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07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工人,其由周清連、簡開用吸收參加「臺灣省工委會高雄煉油廠支部」,並參加會議兩次。1951年6月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2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相互間之供述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因此難認其參加開會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