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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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清標(1929-1952),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07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水泥廠工人,其等經周清連、簡開用吸收加入臺灣省工委會匪幫組織,並參加會議二次。1951年6月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2年6月2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加入叛亂組織及參加開會,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臺灣省工委會」之組織性質、目的及被告參加開會之內容均未予查明認定,且其加入叛亂組織及參加開會行為縱屬實在,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水泥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