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豆蒲 (方豆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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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豆蒲(1932-1952),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07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工人,其經周清連、簡開用等吸收,參加周君等所成立之臺灣省工委會高雄煉油廠支部,並參加會議一次。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2年6月2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周清連之供述為據。惟方縱其有參加組織、參加會議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