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献 ( 郭獻)

  • 郭献 ( 郭獻) 1914年出生 臺灣 屏東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郭献,1914年生,男,屏東潮州人。嘉義朴子國民學校畢業。1951年10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時業農,年37歲,後被判處交付感化3年。 1950年4月20日「臺南農運小組」賴象為臺南縣新化警察分局逮捕後,郭献開始躲匿,5月被通緝,直到隔年(1951年)10月6日下午兩點在潮州崎仔墘草寮內被高雄縣潮州警察分局刑事組所捕,隨即受龔承周訊問於潮州分局。後被解送屏東縣警察局,同月7日縣刑警隊長黃種人致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長劉戈青報告單,8日縣刑警隊完成偵訊報告表。 15日解送臺灣省警務處,經刑警總隊偵訊後,25日政治組課員陳濟民完成報告表,經行動股長周潤生、政治課課長袁銘鼎等層層簽核後,11月1日再被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據官方資料,1949年3-4月間,賴象匿居潮州蓬萊里江來傳家時,與郭献相識,自稱是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人員,要郭献參加三七五減租宣傳工作,調查同村違反三七五減租規定的大地主,後並要郭献填寫履歷加入組織。但填寫履歷一事為郭献所拒。 1952年6月28日,審判官邢炎初認為郭献「既不檢舉以協助政府肅清匪諜,又不向政府自白,思想顯已不穩,應施予感化教育,以資糾正」,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119號判決,書記官沙思奇)。7月23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核定([41]防隆字第1518號)後,令交付感化3年,同年9月17日交付臺灣新生訓導處,1956年2月10日開釋。 1953年9月21日,妻王淑月也因遭人檢舉,遭潮州警察分局偵訊。 1999年10月4日,郭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及卷證均已銷燬,僅查覆有案卡記載,其於1949年3-4月間,拒絕匪徒賴象介紹參加匪組織,不向政府自白及檢舉,奉國防部令,交付感化等情。此外無其他證據證明其之犯罪事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11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