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慶

許慶(1914-1990),臺灣桃園人。 依(56)警檢處字第005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黃金龍等人曾參加桃園南崁「公安隊」,強取富戶糧食,運往組合(農會前身),準備分配貧苦工農。1966年5月18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66年8月22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係因觸犯叛治盜匪條例及參加叛亂組織罪嫌,而遭逮捕羈押,之後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56年警檢處字第005號以許君所犯非屬軍法審判範圍及罪嫌不足而予以處分不起訴,則許君經不起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警檢處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4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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