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鳳
- 李天鳳 男 1936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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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鳳(1936-), 男,臺灣高雄人,被捕時為16歲,擔任高雄縣漁會辦事處統一報關員。 國民學校肄業。
1948年7月初,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李媽兜積極在臺南、嘉義建立地下組織。1949年11月3日李媽兜開始逃亡,但活繼續在高雄、臺南、嘉義活動。 1950年7月,李媽兜領導之臺南省工委會下層組織陸續被破獲,重要幹部先後自首,但李媽兜未落網。 1952年2月15日,李媽兜、李義成(與李媽兜為總角之交) 及船員龔炎塗、洪福讚、陳豁等由高雄紅毛港乘坐竹筏,於海面轉乘高雄籍漁船「協勝號」欲逃往香港,但於海上被捕。 李天鳳則因替協勝號作保及辦理報關而捲入本案。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指出,李義成委託漁民龔炎塗接洽走私船隻,當時米粉廠經理周萬順欲走私烏魚子至香港,囑咐魚販鄭老得以4萬元向謝輦(協勝號經理)、陳豁(協勝號船員)承租漁船,而陳豁又委託洪福讚(協勝號船長)向船主洪棹購買協勝號,嗣後洪福讚通知龔炎塗,要其轉邀李義成、張文煌 入股,相議1952年2月15日出港。 周萬順等意在走私牟利,不知李義成等身分。 當日,張文煌以押貨為名義,將李媽兜交給龔炎塗,由陳豁乘竹筏運載李媽兜等登上協勝號,開抵安平港時遭保安司令部查獲。
1952年月2月23日,李天鳳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 據同年4月11日李天鳳的偵訊筆錄,協勝號船長洪福讚謊稱已得到其父親李德旺之同意,要其為協勝號作保證人、為協勝號報關,並不知洪福讚等欲走私,亦不認識李義成等人。 4月12日李德旺亦稱,雖是由李天鳳為協勝號作保,但保證書上是自己的名字,這是因為洪福讚欺騙其子已獲李德旺同意,李天鳳才拿了他的印章為協勝號作保。 因此,1952年8月16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曾豈凡在裁決書指出,李天鳳被騙作保及代辦出口,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1953年6月6日獲釋。
李天鳳以其因叛亂案件而遭羈押為由,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0年5月20日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作出89年度賠字第22號決定。 高雄地方法院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賠償範圍則以1952年2月23日其被逮捕之日起算,至1953年6月6日其獲釋為止,共441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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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