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天庶

林天庶(1921-),臺灣臺南人。 依(51)警審特字第8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豆腐業同業公會書記,其經臺南縣政府派往山地吳鳳鄉擔任民生商店總務工作,結識店經理湯守仁,復經湯守仁吸收參加匪黨組織,並依湯守仁之指使,將匪書《新民主主義》一冊送交林儀芳閱讀,及吸收林儀芳參加匪黨,為林所拒,又意圖吸收阿里山鐵路員工參加匪黨等情。1962年5月4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嗣經「六二九」專案減刑,減輕其刑二分之一。1972年10月29日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湯守仁等人之表白書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加查證,又湯守仁等3人之表白書中所述情節,亦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豆腐同業公會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8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2羈押,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減刑1972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