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定

廖定(1915-),臺灣花蓮人。

依(44)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叛徒陳顯富及其胞弟廖圳同居,因而明知陳顯富、廖圳為匪諜身分而不告密檢舉。1954年12月1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3月14日交付感化。1955年8月9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9月經第4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因與陳顯富同處交往同情共黨,足徵其思想殊非純正,而予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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