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文從

  • 趙文從 1923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趙文從(1923-1997),臺灣新竹人。 依(42)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趙巨德邀請參加「山地解放團」未果,明知趙巨德為匪諜,未向政府治安機關檢舉告密。1952年11月2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4年9月30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趙巨德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在前保密局之自白與同案被告趙巨德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趙巨德組織「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及「山地解放團」等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0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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