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德良

廖德良(1923-1993),男,臺北市人。1950年4月26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被捕,時28歲。
廖德良1941年畢業於臺北第二中學(成功中學)。其後入臺灣總督府耕地課任僱員,再轉任臺灣大學會計課任僱員。戰後至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任辦事員,1946年夏入省立編譯館任助理幹事,1947年2月轉任臺糖人事室管理員。案發時有未婚妻。
1950年4月下旬國防部保密局展開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於4月26日被逮,廖德良也隨後被捕,此行動被捕者共有簡吉、陳顯富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廖德良在日治時代於總督府工作時結識陳顯富。1950年2月時陳顯富至廖德良家中,向廖表示到臺北做木材生意,沒有地方住,希望借住廖德良的房子。陳顯富借住兩個月後在廖德良家中被捕。陳顯富借住期間,曾帶陳姓、朱姓友人至廖德良家中借住,並向廖表示他們是合夥做生意的。廖德良否認自己參加共產黨,與陳顯富僅只認識、並無深交,故陳顯富借住期間,每月付房租新臺幣30元。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以廖德良「藏匿叛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1月8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將擬判核覆意見呈送總統府,認為張洪南、廖德良、施清輝、施宜臻雖容留或供給簡吉、蔡孝乾、陳顯富等居住,但該等被告皆稱不知簡吉、蔡孝乾、陳顯富為叛徒,且廖德良並向陳顯富收取房租,「核與藏匿叛徒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擬將此部分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3日,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核定同意國防部之擬辦意見,認為「原判頗有推測入罪之嫌,擬核准將張洪南等犯罪刑部分撤銷發還復審」。28日,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1951年1月8日,審判官陳英對張洪南、廖德良、施清輝、施宜臻4人做成(40)安澄字第0209號判決書,判處4人無罪。此復審擬判再呈報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蔣介石等核覆同意。3月5日,軍法處當庭宣判廖德良與同案被告張洪南、施宜臻、施清輝無罪。廖德良於3月8日奉准交保。
其女廖媖娟等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1年12月30日經第七屆第十三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廖德良涉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糖公司人事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20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0月1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