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黃秋遷 ( 黃秋笙、 黃秋遷)

黃秋遷,姓名被偵訊人員誤植為黃秋笙,1933年生,女,彰化溪州人。1950年4月24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被捕,時18歲。
黃秋遷為同案被處死刑的黃天之女。黃天出身溪州地主家庭,日本九州福岡中學畢業,回臺後任臺灣總督府文教局編修課辦事員,戰後曾任新竹縣政府司機班長、華南銀行司機及事務員等職,後來營商。案發時黃秋遷就讀於北一女中初中部。
黃天在臺北的住處位於中山北路六條通附近,為前、後院的獨棟房。由於黃天好客,不時有親友借住。簡吉和蔡孝乾的小姨子馬雯娟都曾住進黃家。1950年4月,保密局獲知情報蔡孝乾可能在黃家出入,24日先至黃家逮捕黃天的妻子林玉梅、次女黃秋爽、三女黃秋遷(笙)、兒子黃明燦、么女黃秋絨,及尚在襁褓中的長女兒子王坤南等,並派幹員於黃家守候。黃天於26日回家時被逮。
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於4月26日被逮,此案列為匪嫌者共有簡吉、陳顯富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簡吉住進黃天家期間,曾邀黃秋遷加入共黨,但她沒有答應。後簡吉生病,曾要黃秋遷代為抄寫文件一張。另簡吉也曾對黃秋遷講解《新民主主義》,及拿《婦人論》、《唯物論》、日本《中央公論》等書給她閱讀。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以黃秋遷「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有期徒刑1年。軍法局前述之擬判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等核覆後,12月18日完成終審,仍維持判有期徒刑1年。黃秋遷服刑至1951年2月2日獲交保開釋。黃秋遷的姓名當時被調查人員誤植為黃秋笙,黃秋遷當時想說將錯就錯而未予更正,因此判決書上之姓名為黃秋笙。
根據黃秋遷同案被判刑的姐姐黃秋爽口述,他們全家被抓先關押在保密局,後來轉到臺北橋附近的高砂鐵工廠(保密局北所)。她母親、弟弟、么妹和外甥再被送至北署(今北市大同分局)後,才由姊夫保釋出來。黃秋爽和黃秋笙姊妹二人則繼續被留訊,宣判時聽不懂講什麼,也沒有拿到判決書,所以根本不知道犯了什麼罪。姊妹兩人服刑9個多月後被釋放,出獄後雖有發還住宅給黃天家屬的公文,但特務仍霸佔他們家,向政府陳情幾十次都無下落。黃秋爽稱黃秋遷個性比較文靜。黃秋遷曾在義美當店員,不知何故被辭,後來才經黃秋爽的轉介到藥房工作。黃秋爽創立紙盒工廠後,黃秋遷也到工廠幫忙。
黃天被槍決前留有遺書給女兒,表示未來她們的生活來源將可不再依賴男人,他的死是她們成長的前兆,也是社會進化的搖籃。
黃秋遷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邱黃秋遷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邱黃秋遷閱讀簡吉交與其父之《社會主義大意》一本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尚難認定其明知簡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