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火木
- 楊火木 男 1901年出生 1972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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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38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楊火木(1901-1972),臺灣嘉義人。依(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同愛醫院醫師,楊火木與林立為同學,林立曾向之宣傳共產主義。1950年5月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1年1月26日保釋。05380申請案於2000年8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4月20日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楊君明知林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楊君曾與林立同學及林立曾向之宣傳共產主義為據,惟楊君否認知悉林立等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調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楊火木(1901–1972),男,嘉義人。1926年臺灣總督府醫學專門學校畢業,1929年5月於嘉義市開設「火木醫院」。楊火木為嘉義第一公學校第13屆畢業生,該屆學生以同年級情誼組成「一三會」。1932年3月,一三會決定籌備創設「同愛院」,為實費診療和貧民免費診療的醫療機構,位置緊鄰「火木醫院」。當時「同愛院」著重醫療的社會服務,發放施療券免費治療貧困者,以及對於一般患者醫藥費以半價優惠,醫療業務蒸蒸日上。不僅享有相當的知名度,也累積可觀的家產。 戰後初期,楊火木醫院仍稱為「同愛醫院」,顯示延續戰前在地方醫療活動的基礎。1950年5月5日,楊火木於診所執行醫療時被逮捕入獄,案發時50歲。其後,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罪名理由是:醫專同學林立,曾向他宣傳共產主義,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判處罪名為:「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自1950年5月5日被拘押,至1951年1月26日被釋放,實際刑期為8個月又22日。 楊火木刑期雖不超過1年,然在軍法處及新店看守所期間曾遭酷刑迫害,身心承受極大壓力。他原本家庭富裕,育有7子,被捕後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三子楊逸材就讀臺北師範三年級,被迫停學;四子楊逸民協助診所醫務,失去工作;五子楊逸郡就讀私立開南商職畢業,放棄升學。楊火木出獄之後,仍繼續診所醫療工作,但被判刑與監禁所造成的創痛與挫折,個人樣貌、生活全然改變,變成消沉、封閉。1959年,由於七子上高雄醫學院醫學系,楊火木搬遷至高雄,仍開設診所,改名為「弘春醫院」。 於2000年8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4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范燕秋
楊火木(1901–1972),男,嘉義人。1926年臺灣總督府醫學專門學校畢業,1929年5月於嘉義市開設「火木醫院」。楊火木為嘉義第一公學校第13屆畢業生,該屆學生以同年級情誼組成「一三會」。1932年3月,一三會決定籌備創設「同愛院」,為實費診療和貧民免費診療的醫療機構,位置緊鄰「火木醫院」。當時「同愛院」著重醫療的社會服務,發放施療券免費治療貧困者,以及對於一般患者醫藥費以半價優惠,醫療業務蒸蒸日上。不僅享有相當的知名度,也累積可觀的家產。 戰後初期,楊火木醫院仍稱為「同愛醫院」,顯示延續戰前在地方醫療活動的基礎。1950年5月5日,楊火木於診所執行醫療時被逮捕入獄,案發時50歲。其後,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罪名理由是:醫專同學林立,曾向他宣傳共產主義,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判處罪名為:「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自1950年5月5日被拘押,至1951年1月26日被釋放,實際刑期為8個月又22日。 楊火木刑期雖不超過1年,然在軍法處及新店看守所期間曾遭酷刑迫害,身心承受極大壓力。他原本家庭富裕,育有7子,被捕後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三子楊逸材就讀臺北師範三年級,被迫停學;四子楊逸民協助診所醫務,失去工作;五子楊逸郡就讀私立開南商職畢業,放棄升學。楊火木出獄之後,仍繼續診所醫療工作,但被判刑與監禁所造成的創痛與挫折,個人樣貌、生活全然改變,變成消沉、封閉。1959年,由於七子上高雄醫學院醫學系,楊火木搬遷至高雄,仍開設診所,改名為「弘春醫院」。 於2000年8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4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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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同愛醫院醫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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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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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