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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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培(1928-1953),臺灣新竹人。 依(42)審三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賴裕傳介紹加入匪幫東南局臺灣區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附屬學委會臺大法學院支部,受許昭然領導,經常舉行會議,其並自擬傳單交李明海張貼,又勸李君加入匪黨組織,遭其拒絕。另以臺灣民主同盟名義吸收蕭義村、蕭義雄,並受賴裕傳指使向蕭義村取得炸藥、雷管、導火線,轉交一不知名之叛徒使用,之後知悉賴裕傳被捕而逃亡,仍蒐集報紙中軍事經濟消息備匪攻臺使用。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3年9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參加匪幫臺大法學院支部,經常舉行會議,並自擬傳單交同案被告李明海張貼,因李君不敢冒險而撕毀,復勸李君加入匪黨組織,遭其拒絕,另以臺灣民主同盟名義吸收另案匪諜蕭義村等人,並向蕭義村取得炸藥5包、雷管5枝、導火線4尺,轉交一不知名之叛徒使用。且其蒐集報紙中軍事經濟消息備匪攻臺使用等情,僅有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並無扣案之具體物證,又該支部之組織屬性與目的不明,原判決未予查證,亦無證據證明其為叛亂組織,此外復查無積極之叛亂計劃與作為,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