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海

李明海(1928-),臺灣屏東人。 依(42)審三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曾拒絕王文培張貼傳單及參加組織等情,已知悉王文培之匪諜身分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8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4年9月21日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王文培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王文培供述,請其張貼之傳單為勸同學離開書本、注意現實政治及勸其加入與匪幫有關係之組織,王君並觀察其神色頗不自然等語為證據。惟其否認該傳單係反動宣傳,亦否認被邀參加者為匪幫組織,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又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明知王文培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