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棣

廖國棣(1929-),廣東梅縣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新竹師範附屬小學教員,其受周一粟之煽誘,思想左傾。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其於2013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原判決認廖國棣思想左傾,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新竹師範附屬小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1年8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