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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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紹春(1927-1952),山東文登人。 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學生,其經葛仲卿吸收參加匪幫組織,由葛仲卿指示努力為同學服務起模範作用,吸收優秀同學備於共匪攻臺時起而控制學校保護財產,之後其先後吸收李勉、王孝敏加入組織,成立小組由葛仲卿領導。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王勉等人之供述為據。惟縱認其有加入組織及吸收他人參加組織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醫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