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院學生霍振江等叛亂案

國防醫學院學生霍振江等叛亂案,又稱「國防醫學院霍振江等案」。依據省保安司令部對於案件的說明,霍振江等26人皆是國防醫學院學生,為首的學生霍振江於1946年,在北平求學時加入中國共產黨,1947年在上海考入國防醫學院,因戰況關係與匪方中斷聯繫;1949年隨該醫學院來臺。1950年,劉劍鋒、于雲祿、張象濟、王佑民、丘承美、鄭金山、吳淳等7人先後經由遲紹春、李勉分別吸收,參加共黨外圍組織之自治籌備會,並受另案葛仲卿領導,準備中共攻臺時保護院產、維持秩序以待接收。同年初,周世英發起醵金購買反動書刊,參加者輪流閱讀,亦即讀書會之組織,2月間邀集羅同伯、李志方、李建中、朱澤濃、馬興生、劉鐵鋒、楊大綱、汪思孟等10餘位學生組織成立,並由馬興生提出以「錶」作為代字,後因書籍漸多,乃分為讀書、生活、資料3組,分別保管書籍、聯絡感情、蒐集書報,由參加者輪流擔任。其後,李勉、葛仲卿亦滲入該讀書會。同年8、9月間,推由霍振江擔任總負責人。其後,總政戰部獲得情報言該院學生有秘密組織,並檢出周世英與香港友人往來之可疑信件,在1951年11月將所有相關學生逮捕、偵訊。1952年10月,省保安司令部提出案件的初步判決,並送交總統府核示,分別判處10年以下徒刑,或交付感化教育,及諭知無罪。然而,總統府更改此種判決,批示加重處分,所有涉案者皆提高刑期,除霍振江改判處「死刑」之外,其餘25位學生分別判處10年、或7年刑期,以及最少3年感化教育。

不過,依據案件當事人於近期接受訪談所述,案件事實並非如官方所言。案件受難者之一周世英的指出,1950年下半校內風聞,有關單位認為國防醫學院是灰色地帶,需要整肅。學校安排兩堂政治課程,校園充斥職業學生,採取人盯人的方式。1951年初,國防醫學院幾位學生被抓走,隨後20多人被逮捕入獄。周世英說他們僅是同學互相借閱看書,就被認定是共產黨外圍組織的「讀書會」,證據並不充分,但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各種酷刑逼迫他們認罪。這案件為首的學生霍振江,他確實在北平(北京)讀中學時加入共產黨,就被一位同學密報,說他與共產黨經常往來,因而被逮捕入獄。而且,霍振江遭刑求指認周世英知道他是共產黨,但他一直沒有承認。周世英被監禁3個月,遭各種威脅,逼迫他承認是讀書會的發起人。因此,案件判決的結果,周世英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按當時《懲治叛亂條例》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為匪宣傳」最重為7年,周世英卻被判刑10年。刑期從1952年8月至1961年3月,服刑期滿後必須找2位保人,是同案件被判處感訓者提早出獄,為他找國防畢業的一對夫婦作保,才使他重獲自由。當時國防醫學院被判刑7年以下者出獄之後,大都重拾課業;周世英因年齡關係,未再回去唸書,首先進入藥廠工作,後轉業任職進口藥品公司,30餘年後退休。
另一位受難者李建中提出的證詞指出:他們是一群喜愛文藝的學生,想買書來看,又買不起;因此,同學之間計議集資購書,每人月出2元,到臺北街上買書來看,買來的書互相傳閱,偶爾聚在一起討論。情治單位卻認為此事是秘密活動,中共外圍組織的讀書會,大舉捕人,前後逮捕21人,偵訊一年多,經判決,應交付感化。先送保安處,又轉軍人監獄,然後送綠島新生訓練處;最後轉至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於1956年11月交保釋放。總計被拘禁5年又半個月。他被釋放後,仍受警察跟蹤,至1957年考取臺大之後,監視才比較放鬆。
1999年4月,案件受難者之一于雲祿在冤獄賠償申請之中,批判該案判決法官的不公正與錯誤問題有三:一、學生皆否認有參加叛亂之集會,因國防醫學院是軍事學校,無時無刻都有監控,任何集會都會被發現。二、叛亂集會之判決書是以葛仲卿的身分作標準,而被捕之後學生才被告知葛的身分。三、法官判決採納證詞都是另案、另案某人供詞,但並未查証,這些供詞都是空口片面之詞,除1個同學較熟之外,其他都不認識,顯然是「寧錯關千人、不錯放一人」的冤獄。
這案件受難者多達20多人,除霍振江被判處死刑之外,凡遭處刑監禁刑滿出獄之後,其人生發展皆遭遇各種阻難受難者在失去受高等教育機會的情況下,多數勉強就業;有人因被捕之後遭刑求,身心受嚴重傷害;甚至,有人因此罹患精神疾病而長期住院。
李建中與于雲祿分別於1999年4月1日和1999年4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均於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范燕秋
  • 1.國防部軍法局,〈霍振江等叛亂案判決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4701/0041/3132270/270。

    2.黃克武、呂芳上、丘慧君,1999,〈周世英〉、〈張象濟〉,《戒嚴時期臺北地區政治案件口述歷史》第三輯,頁1141-1152、1153-1169。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3.申請人李建中,李建中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81。

    4.申請人于雲祿,于雲祿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136。

    5.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
    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 1075300145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