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澤濃

朱澤濃(1926-),四川酆都人。 依(41)安潔字第27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醫科四十九期學生,其徵得朱澤濃等人同意,欲購買左傾書籍互相傳閱,在學校後面小山上討論出錢,推定購買及保管書籍人選次序。並由馬興生提出以「錶」字做此種集合之代名詞,後因書籍漸多,乃分為圖書、生活、資料三組,分別保管書籍聯絡感情,蒐集書報由各同學輪流分擔。1951年12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1日交付感化。1957年11月10日開釋。 其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朱澤濃閱讀反動書刊,思想偏激,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醫學院醫科49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0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