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振江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霍振江(1927-1953),男,河北清苑人,為白色恐怖受難者,因「國防醫學院學生霍振江等叛亂案」被逮捕,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藥學系第35期學生,年僅24歲。   1946年霍振江在北平河北中學求學時,在同學劉寶祥介紹下,曾加入中國共產黨,後因國共內戰情勢日趨緊張,與中國共產黨斷了聯繫。1947年在上海考入國防醫學院,1949年隨著國防醫學院遷移來到臺灣。   來臺後,1950年周世英發起組織讀書會,霍振江與其他國防醫學院熱愛閱讀的學生們一同籌組讀書會,透過每人月出2元之集資購書方式,相互傳閱討論,並由馬興生提出「錶」為讀書會集合代名詞。後因書籍漸多,因此分為讀書、生活、資料3組,分別保管書籍、聯絡感情、蒐集書報,由參加者輪流擔任,同年8-9月周世英等推薦霍振江擔任讀書會總負責人。   總政戰部接獲國防醫學院學生有秘密組織之情報,並檢出周世英與香港友人往來可疑信件,在1951年11月起陸續逮捕所有相關學生,其中霍振江、周世英、羅同伯、李志方、李建中、朱澤濃、馬興生、劉鐵鋒、楊大綱、汪思孟、張保仁、鍾久安、王令嫻、方宗英、鄧治筠、沈德懿、馬昌齡等20餘人,因參加「錶」讀書會遭逮捕並展開偵訊,甚至遭受刑求逼供。依(41)安潔字第2725號判決書記載,1952年9月23日霍振江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循核覆流程,將判決結果上簽呈給國防部長官(主要係國防部長、參謀總長)與總統府長官(主要係秘書長、參軍長)核覆。根據(41)防隆字第2090號記載,在1952年10月24日時任參謀總長周至柔,以霍振江為參加讀書會購買閱讀左傾書刊,作為總負責人,有運用讀書會轉為叛亂組織之企圖,改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機秘(乙)第112-169號記載,由國防部上簽呈至總統府時,時任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認為霍振江既參加共產黨組織,並閱讀《鋼鐵是怎樣煉成的》、《大眾哲學》等俄國經典文學,來臺後復任讀書會總負責人,購買左派及反動讀物,已具意圖以非法之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之犯行,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此次改判經總統蔣中正同意,除霍振江改判處死刑外,其餘25名學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以及「最少3年感化教育」。   1953年1月24日霍振江由臺北憲兵隊綁赴水源地刑場槍決,行刑後交由極樂殯儀館,因霍振江隻身前來臺灣,遺體無親屬前來認領遺體,後轉送國防醫學院福馬林池中防腐與浸泡,依循1951年1月25日國防部核准「執行死刑奸匪無家屬認領之屍體交國防醫學院解剖實驗之用」,待作為國防醫學院之大體老師。當霍振江遺體被送來學校解剖室時,引起國防醫學院師生極力反彈,根據張象濟前輩口述:「此事甚至造成一位國防醫學院女同學不勘打擊,於水源地後山(今寶藏巖)上吊自殺。」後在國防醫學院巫祈華教授,以及國防醫學院學生朱希斌、王開杰奔走下,霍振江遺體被退回殯儀館,後由王開杰簽字領回,朱希斌辦理火葬手續,翌日朱希斌和王開杰取回骨灰,並一同將骨灰送往水源地對岸王司空廟安放,日後國防醫學院也要求,遭槍決國防醫學院學生遺體,不可再送回國防醫學院作為解剖教材。

-----------------------------------------------------------------------------------------------------------------------------------------------------------

照片說明:第三十五期同學授課完畢開始實習前的合照,霍振江(前排右三)和王世光(後排右二)後均因讀書會被捕入獄。

照片及來源:本圖引用自〈P35朱希斌〉,收於「Blogger」:https://ndmcpiswhop35zsb.blogspot.com/;原照為學校博覽館主任歐陽道生攝影。

 

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 「執行死刑奸匪無家屬認領之屍體交國防醫學院解剖實驗之用」(1951年1月25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0/3131353/53/1/001。
2. 「霍振江等叛亂案」(1953年1月9日至1953年2月18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70/270。
3. 「參加叛亂組織案(1950年7月14日至1959年3月5日),〈國防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39/1571/2320。
4  黃克武訪問、潘國華紀錄,〈張象濟先生訪問紀錄〉,《戒嚴時期臺北地區政治案件相關人士口述歷史(下)》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
5. 國防醫學院藥學系、國防醫學院藥學校友,《源遠流長一世紀:國防藥學教育百周年紀念專刊》臺北:中華藥學研究基金會,2008。
6.「核覆制度」,詳見:https://memory.nhrm.gov.tw/NormalNode/Detail/38?MenuNode=13
7.「國家人權博物館線上讀書會系列直播講座,EP03:死後的路徑——「被」成為的大體老師們」,詳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Cs5s89rd5w&ab_channel=%E5%9C%8B%E5%AE%B6%E4%BA%BA%E6%AC%8A%E5%8D%9A%E7%89%A9%E9%A4%A8NationalHumanRightsMuseum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醫學院藥科35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