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興生
- 馬興生 男 1929年出生 新疆 疏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馬興生(1929-),新疆疏附人。
依(41)安潔字第27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醫科四十九期學生,其與羅同伯、李志方等受霍振江、周世英邀集,在學校後山討論出錢數目,推定讀書會購買及保管書籍人選次序,並由其提出以「錶」字作集合之代名詞等情。1951年12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1月14日交付感化。1959年5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李建中等13人,除其中辛勉係因與叛徒葛仲卿關係密切,經認其思想偏頗、受有匪毒外,其餘12人均係因參加讀書會,集資購買左傾書籍,互相傳閱,綜合其等之行為,應均屬思想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醫學院醫科49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11月,交付感化4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