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英
- 周世英 男 1927年出生 四川 忠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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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世英,1927年生,男,四川忠縣人,為白色恐怖受難者,因「國防醫學院學生霍振江等叛亂案」被逮捕,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醫科四十八期學生,年僅24歲。
周世英出生在四川省忠縣,為家中長子,父親在「義和號」從事酒、桐油、鹽、糖(紅、白糖)等商業買賣。周世英屆學齡時進入順溪小學就讀,10歲轉入縣城裡基督教所辦的福音堂(後改為蜀光小學)繼續學業,並以全校第二名成績畢業,進入「忠縣縣立中學堂」就讀,中學畢業後進入「立人中學」(高中)。
1946年周世英高中畢業後,於8月份參加北京大學入學考試,惟考完試後不幸得了傷寒並昏迷好幾次,因此錯過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司法組報到時間,喪失入學資格。周世英重考大學期間,受到同鄉影響,決定一起報考國防醫學院,後順利錄取,進入上海國防醫學院醫科就讀。
中國國民黨於內戰上失利,1948年12月陳誠下令國防醫學院院長林可勝,將學校搬遷,隨後校方將所有圖書、儀器打包,並租用安達輪,準備全校遷往臺灣校方未強制學生一起遷校,然周世英考量局勢混亂,且無交通工具可以返鄉,遂在 1948年12月隨著國防醫學院來到臺灣。來臺後,周世英仍維持喜愛看書的習慣,沒上課之餘就閱讀從中國大陸帶來的小說,例如:巴金《家》、沈從文《邊城》和錢鍾書《圍城》等,亦與和其他喜愛閱讀的同學交換書籍,並互相討論研究。
然1950年下半年遷徙來臺灣的國防醫學院校園傳來風聲,有關單位認為國防醫學院係藏有共產黨黨員之灰色地帶,因此需要整肅,除了派政治部主任廖濟寰來大整頓外,還在學校安排政治課程,並以職業學生採人盯人的方式,收集相關資料。1951年11月9日周世英遭逮捕,後續霍振江、羅同伯、李志方、李建中、朱澤濃、馬興生、劉鐵鋒、楊大綱、汪思孟、張保仁、鍾久安、王令嫻、方宗英、鄧治筠、沈德懿、馬昌齡等20餘人亦陸續遭羈押。
根據周世英口述紀錄,其表示所做事情僅是同學互相借閱看書,就被認定是共產黨外圍組織的「讀書會」,證據並不充分,遭疲勞審問、電刑、灌辣椒水等刑罰,逼迫認罪。本案案首霍振江亦遭殘酷刑求,要求指認周世英知情自己係共產黨黨員,但霍振江一直沒有承認,這點讓周世英感謝至今,否則判決結果會大相逕庭。
依(41)安潔字第2725號判決書記載,1952年9月23日周世英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處交付感化3年。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循核覆流程,將判決結果上簽呈給國防部長官(主要係國防部長、參謀總長)與總統府長官(主要係秘書長、參軍長)核覆。根據(41)防隆字第2090號記載,在1952年10月24日時任參謀總長周至柔,以周世英等人曾閱讀左傾書刊,其思想顯已偏頗,維持交付感化3年。機秘(乙)第112-169號記載,由國防部上簽呈至總統府時,時任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認為周世英為讀書會發起,購買反動書刊,並搜獲其所著作帶有左傾色彩之藝文附卷,因此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此次改判經總統蔣中正同意,除周世英從感化3年改判有期徒刑10年外,霍振江改判處死刑,其餘25名學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以及「最少3年感化教育」。
1953年2月3日周世英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服刑,後於1959年夏天轉送至新生訓導處第三大隊第十二大隊服刑,負責飼養豬隻,或是跟當地漁民購買鮪魚做成鮪魚燒豆腐。1961年3月服刑刑滿須找兩位保證人,在同案同學牽線下,找到一對國防醫學院畢業夫婦擔任保人,後於該年11月開釋。出獄後周世英至臺北永和居住並思考未來出路,因年紀關係並沒有回去讀書,利用自身醫學基礎進入藥廠工作,後轉業任職於進口藥品公司,直至退休。
1999年4月周世英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因判決書僅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為判決依據,惟宣談反動作品應屬思想層次問題,難認有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予以補償。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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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 「霍振江等叛亂案」(1953年1月9日至1953年2月18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70/270。
2. 「參加叛亂組織案(1950年7月14日至1959年3月5日),〈國防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39/1571/2320。
3. 黃克武訪問、曹如君紀錄,〈周世英先生訪問紀錄〉,《戒嚴時期臺北地區政治案件相關人士口述歷史(下)》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
4 .申請人周世英,周世英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5。
5.「核覆制度」,詳見:https://memory.nhrm.gov.tw/NormalNode/Detail/38?MenuNode=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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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醫學院醫科48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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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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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