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中

李建中(1927-),湖北江陵人。 依(41)安潔字第17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二一二師政工隊准尉隊員,其涉嫌參加由朱毛匪幫中共社會部大同社臺灣負責人貝萊所組織之大同社及東風學社等情。1951年7月1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13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前陸訓部入伍生金正平之自白書、另案判決之匪諜杜麟文案內涉嫌分子登記表及本部保安處偵查其卷內所附貝匪萊參加中共社會部大同社組織系統表均列有該被告姓名等情為據惟。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大同社、東風學社等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212師政工隊准尉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2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