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池

林池(1929-1986),臺灣臺中人。 依(44)審特字第1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菓販,其由許宜卿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與連德溫、方金水等同一組,由許宜卿任組長指揮,並在其家中開會多次,講解共產主義理論及討論如何發展組織、搶劫富戶財物充活動經費等問題。1955年6月2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0年6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宜卿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及討論如何發展組織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水果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1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