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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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金水(1926-1956),臺灣基隆人。

依(44)審特字第1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公路局基隆站司機,其經連德溫介與許宜卿吸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與連德溫、許宜卿、林清松、何曾登耀、簡朝英、林再添、劉萬吉、吳山河、張文泉、王首題、林池等同一組,由許宜卿任組長指揮,受傅世明領導,先後由傅世明、許宜卿主持開會數次,講解共產主義理論及討論如何發展組織,如何搶劫富戶財物充活動經費等問題。與連德溫等人由傅世明率領至圓環企圖搶劫某銀樓及民家未果等情。1955年5月16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5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許宜卿等人之供述為據。惟方於其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參加組織,企圖搶劫某銀樓及民家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基隆站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1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