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泉
- 張文泉 男 1927年出生 1974年卒 福建 金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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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1410部隊、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文泉(1927-1974),福建金門人。
依(44)有審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思想動搖,由黃瓊林吸收加入叛亂組織。1954年10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9年10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黃瓊林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有關參加叛亂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4)有審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思想動搖,由黃瓊林吸收加入叛亂組織。1954年10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9年10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黃瓊林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有關參加叛亂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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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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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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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