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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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首題(1927-1956),臺灣基隆人。 依(44)審覆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代書,其經許宜卿介紹,由傅世明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許君領導教育,並曾閱讀《馬克斯》、《唯物論》、《無產階級之鬥爭》等匪書,又在其家由許宜卿召集張文泉、林清松、連德溫、劉萬吉、連輝施等人開會,當場發表臺灣青年應團結起來,準備力量反抗政府等反動言論,之後又進行吸收青年倶樂部之優秀分子參加共匪組織。1954年3月26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4月2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另案已處決叛徒許宜卿領導教育,並曾閱讀許君所交付之《馬克斯》、《唯物論》、《無產階級之鬥爭》等匪書,且由許宜卿召集其等數人在其家中開會,其當場發表反動言論,並著手吸收他人參加共匪組織等事實為據。惟該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屬性與目的不明,以及其於偵審中否認,並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而閱讀書籍、集會等情,亦未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代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覆字第003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