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宜卿
- 許宜卿 男 1928年出生 1955年卒 臺灣 基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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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宜卿(1928-1955),臺灣基隆人。
依(43)審三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稅捐處雇員,其由傅世明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先後吸收林清松、簡朝英、何曾登耀、林再添、林金土、方金水、劉萬吉等人加入該組織,後成立基隆匪盟組織,由許宜卿負責。傅世明召集許宜卿、連德溫及楊乾坤等,密商潛入林熊徵媳婦林昭宜家搶劫未遂,其又遵從傅之命,召集林清松、簡朝英、何曾登耀、林再添、方金水、連德溫,商討搶劫松山某銀樓,以充匪工作經費均未果。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55年9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所認事實係發生於1948年,而該時共產黨尚未竊據大陸,且判決理由對於所謂「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性質並未加以認定;而其與簡朝英、林清松及何曾登耀等4人除於審判中否認被訴事實,並為刑求之抗辯外,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亦乏證據證明其等係以搶劫民家所得充當匪工作經費,以達顛覆政府之目的。因此難認其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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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稅捐處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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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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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