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曾登耀
- 何曾登耀 男 1930年出生 1955年卒 臺灣 基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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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登耀(1930-1955),臺灣基隆人。
依(43)審三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許宜卿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復受許宜卿召集,與林清松、簡朝英及何曾登耀等人集會,商討搶劫松山某銀樓之步驟,以充匪工作經費,由傅世明率領夥同出發松山轉至圓環,企圖搶劫銀樓及民家,因被人發現均未果。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9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所認事實係發生於1948年,而該時共產黨尚未竊據大陸,且判決理由對於所謂「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性質並未加以認定。而其與簡朝英、許宜卿及林清松等4人除於審判中否認被訴事實,並為刑求之抗辯外,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亦乏證據證明其等係以搶劫民家所得充當匪工作經費,以達顛覆政府之目的,因此難認其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事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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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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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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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