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再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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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再添(1930-1955),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等由許宜卿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成立基隆匪盟組織,由許宜卿負責,許宜卿遵從傅世明之命,召集其與林清松、簡朝英、何曾登耀、方金水、連德溫等7名至臺北市天水路一家皮鞋店集會商討搶劫松山某銀樓之步驟,以充匪工作經費。由傅率領夥同出發松山轉至圓環,企圖搶劫銀樓及民家均未果等情。1954年3月2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9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2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11月經第8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犯罪事實係發生於共產黨尚未竊據大陸之民國1948年間,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性質並未加以說明,而其與許宜卿等復於審判中否認被訴事實,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亦乏證據證明其等係以搶劫民家所得,充當匪工作經費,以便顛覆政府,因此難認其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