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德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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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德溫(1927-1955),臺灣基隆人。 依(43)審三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許宜卿介紹由傅世明吸收加入匪盟,曾閱《社會改革》、《無產階級鬥爭》等書,並介紹林清松、方金水、劉萬吉等給許宜卿吸收加入匪盟,曾集會討論如何發展組織、充實經費、如何搶刦富戶等問題。曾與許宜卿、楊乾坤跟傅世明前往林熊徵媳婦家搶劫未成功,又與許宜卿等7人赴松山搶劫銀樓及圓環邊民家均未遂。1954年3月2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9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連君犯罪事實係發生於共產黨尚未竊據大陸之37年間,且其理由內對於所謂「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性質並未加以說明;而連德溫、許宜卿等復於審判中否認被訴事實,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亦乏證據證明渠等係以搶劫民家所得,充當匪工作經費,以便顛覆政府,故難認渠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確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